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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出台就业促进规定 6类就业困难人员获扶持
来源:人事部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 (2008年9月8日8:27)

  只要不挑不拣,30日内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安排就业岗位;6类就业困难人员,将获得就业扶持……政府如果出台这些促进就业的规定,你满不满意?94日,自治区法制办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制定情况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裁员要按严格程序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裁减员工应当遵守政府失业调控政策。一次性裁减员工超过50人或者裁减不足5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以及在同一工作单位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的,应当提前向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说明,裁员方案应当事前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就业困难人员获扶持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有以下6种原因之一难以实现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员失业的;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的;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因土地被征收后难以实现就业的;因其他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

 

  对这些就业困难人员,政府将给予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补贴等援助。

 

  财政预算的1%以上作为就业专项资金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财政预算中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收入的1%,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可以通过多渠道筹集就业专项资金。

 

  零就业家庭30日内“上岗”

 

  一名成员就业,就能起到稳定“零就业家庭”的作用,意义非常重大。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经确认属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30日内,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录入: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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